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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细则出台

前日,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我市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》开始施行。

  细则规定,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,应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,以及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条件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名称冠名“太原”字样或者冠名最大的行政区划为“太原”的,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许可。

  新设立劳务派遣单位,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,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,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,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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